★介 紹
2017年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法院以洗錢罪分別判處陶某春罰金人民幣2萬元,涂某印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4日,江西省某食品工業(yè)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相關銀行賬戶被新余市公安局凍結。該公司實際控制人高某明找到公司倉庫主管陶某春、包裝車間采購員涂某印兩人,讓其提供個人銀行賬戶給公司使用,陶某春和涂某印明知公司賬號因涉案被凍結,仍將個人銀行卡提供給高某明用于接收該公司九江分公司非法吸收的資金。2015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12日間,該食品公司通過陶某春個人賬戶接收非法吸收資金26萬元,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2月18日,通過涂某印個人賬戶接收非法吸收資金761350元。2017年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法院以洗錢罪分別對陶某春、涂某印做出上述判決。本案的特點是:
①利用個人資金賬戶進行資金隱匿流轉。該食品公司的資金來源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公司賬戶被公安局凍結后,公司實際控制人通過借用員工個人銀行賬戶繼續(xù)接收分公司非法所得,進行非法資金流轉。
②明知非法所得仍然提供個人賬戶。該食品公司員工陶某春、涂某印,明知公司賬戶已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被凍結,仍然在實際控制人高某明要求下,開立個人銀行賬戶,借用給其進行非法資金走賬、協(xié)助其進行資金轉移,符合構成洗錢罪的特征。
③公司資金通過個人賬戶流轉,資金量較大。該食品公司控制人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從九江分公司轉入出納個人賬戶,由出納個人賬戶轉至總公司的進賬卡(私人賬號),總公司賬號被凍結后,借用陶某春、涂某印個人賬戶,交易的金額較大,分別為26萬元和76萬余元。
★案例評析
本案的顯著特征為: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資金賬戶被凍結,公司控制人借用員工個人賬戶進行非法資金走賬。隨著反洗錢法律法規(guī)的逐步完善,銀行對公司賬戶的資金流轉監(jiān)控力度加大,部分犯罪分子通過借用同事、朋友、親戚的個人賬戶進行非法資金轉移,而民眾如果反洗錢意識不強,礙于情面和隸屬關系以個人賬戶為他人洗錢提供幫助,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勢必受到法律制裁。